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中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刑事辩护

结论

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中,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主要依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且这些方面均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或情形描述。

详细分析

  1. 人员伤亡方面

    • 特别重大损失的人员伤亡标准:若滥用职权行为导致死亡人数达到3人以上,或者重伤人数达到9人以上,或者轻伤人数达到27人以上(这些数字是基于“重大损失”中人员伤亡标准的3倍来推算的,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逻辑),则可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例如,在一起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导致3名当事人死亡,多名当事人重伤,这就明显符合人员伤亡方面的特别重大损失标准。
  2. 经济损失方面

    • 特别重大损失的经济损失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中,如果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这个数额,就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比如,在执行某企业财产判决时,滥用职权导致企业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还引发了一系列间接经济损失,如企业停产导致的订单违约赔偿等,这些经济损失综合计算后远超150万元,就构成了特别重大损失。
    • 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滥用职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如被执行的财产因滥用职权被非法处置导致的价值减少;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各种费用等。例如,在执行过程中,因滥用职权导致被执行财产被错误查封、扣押,期间财产因保管不善而损坏,修复财产的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而因查封、扣押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利润损失等则属于间接经济损失。
  3. 恶劣社会影响方面

    • 特别重大损失的恶劣社会影响标准: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通常表现为引发大规模的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或者在国际上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等。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中,如果滥用职权行为引发了这些严重后果,就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例如,某执行案件中,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大量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多次集体到政府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政府形象,这就属于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了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为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提供了详细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中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