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不是真实借款人属诈骗吗-杨磊磊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不是真实借款人,并不直接构成诈骗。是否构成诈骗需根据借款及出借双方的具体行为和目的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诈骗的情况

  1. 无非法占有目的:

    • 若所谓的“非真实借款人”在借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仅因后续无力偿还或逃避偿还而导致纠纷,这通常被视为普通的债务问题,而非诈骗。例如,甲知道乙并非实际用款人,但乙提供了真实的身份信息和借款用途,甲出于信任或帮助乙的目的而出借资金,后乙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这种情况下不构成诈骗。
    • 出借人虽明知借款人身份不实,但若是出于善意帮助他人或其他合法目的而出借资金,且在整个借贷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构成诈骗。比如,甲知道乙是替丙借款,但甲出于对丙的同情或帮助丙解决临时资金困难的目的而出借,且没有意图非法占有乙或丙的财物,这种情况下同样不构成诈骗。
  2.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如果真实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不予追认,那么借款合同对真实借款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实际使用借款的人(即非真实借款人)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涉及刑事诈骗。

二、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况

  1. 出借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如果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身份不实的情况下,仍然故意通过欺诈手段诱导出借,并意图非法占有该款项,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例如,甲虚构乙的身份信息,以乙的名义向丙借款,并意图将借款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
  2. 存在恶意串通:

    • 出借人与虚假借款人之间如果存在恶意串通,例如为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特定目的而损害第三方利益,这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还可能触犯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如骗取贷款罪。比如,甲和乙恶意串通,以乙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甲实际使用贷款并意图不还,这种情况下甲和乙的行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3. 非真实借款人的欺诈行为:

    • 如果非真实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真实的资金提供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对真实资金提供方的诈骗。例如,乙以甲的名义向丙借款,取得借款后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丙相信乙有还款能力,但实际上乙并无还款意图,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

三、法律后果

  1. 构成诈骗的法律后果:

    • 如果出借人或非真实借款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不构成诈骗的法律后果:

    • 如果不构成诈骗,出借人可能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追讨借款。同时,如果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出借人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等。

总结与建议: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不是真实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需结合双方的具体行为、目的以及借贷过程中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依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因此,在涉及借贷关系时,建议出借人务必谨慎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借款用途,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