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过错情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动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特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特定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法定终止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主要内容,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