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托型诈骗案中 嫌疑人以死亡 对中间人立案需要什么证据-杨光文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刑事辩护

在请托型诈骗案中,若嫌疑人已死亡,对中间人立案需要围绕中间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或单独犯罪来收集证据,核心要点及所需证据如下:

  1. 证明中间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 中间人的言辞证据:包括中间人自己的供述与辩解,例如中间人是否承认知道请托事项是虚假的,是否承认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如果中间人曾向他人提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明知请托事项无法实现仍积极促成等言论,这些都可以作为其主观故意的证据。
    • 与中间人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短信等:这些电子数据可能包含中间人与嫌疑人或被害人之间关于请托事项的沟通内容。比如中间人在聊天中表示“这个事情肯定能成,你就放心吧,钱交给我没问题”等类似具有欺骗性、诱导性的话语,能反映出其主观上想骗取他人财物。
    • 中间人的行为表现证据:观察中间人在整个请托过程中的行为。如果中间人积极奔走,虚构各种关系和理由,编造虚假的事实来促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且没有实际为请托事项做出任何合法有效的努力,这可以从侧面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证明中间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的证据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作为直接受骗者,其陈述至关重要。被害人可以详细描述中间人如何向其介绍请托事项,如何承诺能够办成,以及中间人采取了哪些手段使其相信并交付财物。例如被害人可能会说中间人带其去见了所谓的“有关系的人”,但实际上这些人都是中间人虚构或串通好的。
    • 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知情人目睹了中间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往过程,或者知道中间人在请托事项中的一些行为,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比如,中间人经常在某个场合向他人吹嘘自己有能力办成请托事项,这些话被他人听到并愿意作证。
    • 物证:与诈骗行为相关的物品也可以作为证据。例如中间人用于伪造文件、印章等工具,这些物证可以证明中间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进行了准备工作。
    • 书证:包括中间人与被害人签订的虚假合同、协议,中间人出具的虚假收据、欠条等。这些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中间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以及诈骗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3. 证明中间人与嫌疑人之间关系的证据(若涉及共同犯罪)

    • 共同谋划的证据:如果有证据表明中间人与嫌疑人在诈骗行为实施前有过共同商量、策划的过程,比如聊天记录中显示两人讨论如何编造请托事项、如何分配诈骗所得等,这可以证明两人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 分工协作的证据:证明中间人与嫌疑人在诈骗过程中有明确的分工。例如嫌疑人负责虚构请托事项的核心内容,中间人负责与被害人沟通、收取财物等,通过各自的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诈骗行为。
    • 利益分配的证据:收集能够证明中间人与嫌疑人之间如何分配诈骗所得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嫌疑人将部分诈骗款项转给了中间人,或者中间人承认从嫌疑人处获得了好处等。

在收集这些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的收集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确保证据能够被法庭采信。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此类案件证据收集或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