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多省将迎6天高温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调整高温作业时间
2026-07-02 劳动纠纷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中北方多省将迎来高温天气的情况,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有义务调整高温作业时间,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调整措施需根据当日预报气温来决定,包括停止室外露天作业、限制作业时间、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工作时间等。

一、法律依据与调整措施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具体调整措施如下: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以避免劳动者在极端高温下工作,防止中暑等健康问题的发生。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这一规定旨在限制劳动者在高温下的暴露时间,降低健康风险。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通过换班轮休,可以确保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长时间连续作业导致的疲劳和中暑。

二、特殊群体的保护

除了上述一般性的调整措施外,用人单位还需特别注意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这是因为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相对较弱,对高温的耐受能力较差,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

三、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

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还需及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且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这些费用的发放旨在补偿劳动者在高温下的额外付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新闻背景下的法律分析

结合新闻背景中北方多省将迎来高温天气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气象预报,根据当日预报气温及时调整作业时间,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用人单位还需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五、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 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宣传: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劳动者对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完善高温天气下的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高温天气应急预案,包括中暑的急救措施、劳动者的疏散和安置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3. 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及时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和强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对劳动者的提示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也需注意自我保护,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连续作业、及时补充水分和电解质等。同时,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的违法安排,如超时作业、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等。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有义务调整高温作业时间,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劳动者也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应对高温天气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