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者在归责原则上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分析:
一、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款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建筑物使用人存在过错并需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 同一条款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若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事件中的责任。
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
- 发生高空抛物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有助于确定具体侵权人,从而减轻或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二、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 高空坠物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
- 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适用于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脱落、坠落,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形。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筑物质量方面的严格责任要求。
三、综合分析与建议
-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区别:高空抛物是人为主动抛掷物品,而高空坠物则可能是因物品固定不牢或年久失修等原因自然脱落或坠落。两者在归责原则上虽都涉及过错推定或过错责任,但具体适用情形和责任主体有所不同。
- 预防措施:为避免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并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保物品固定牢固。同时,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 法律后果:一旦发生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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