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原文-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法律解释与背景:

  1. 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标准:

    • 该条款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所需满足的四个条件,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基础。
    • 第一个条件确保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即只有电子签名人才能使用该数据进行签名。
    • 第二个条件强调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权应仅由电子签名人掌握,防止他人冒用。
    • 第三个和第四个条件则关注签署后的完整性,确保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内容、形式在签署后不被篡改。
  2.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 可靠的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效力,这是电子签名法的重要原则。
    • 通过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电子签名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3.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应确保满足上述可靠性标准,以避免因签名无效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 企业和个人在选择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时,应考察其技术实力和合规性,确保所使用的电子签名系统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建议:

  • 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签名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如签名被否认、数据被篡改等,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
  • 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务必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清晰,并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进行签署,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有任何关于电子签名法或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