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调解组织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这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法定组织形式。具体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形式包括:
-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 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 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这包括在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消费者协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小区、旅游区等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以及专门调解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
这些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如果你有更具体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