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是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郭秀蓉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定义层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等。而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单位(如工厂、企业等)属于用工单位,仅负责提供劳动条件、进行日常管理。

  2. 法律关系层面
    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关系:

    •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数、期限等;
    • 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劳动关系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例如:A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将张三派遣至B公司(用工单位)工作。此时A是用人单位,B是用工单位。
  3. 责任承担层面
    若发生劳动争议(如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首要责任。若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损害(如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总结:劳务派遣公司的核心身份是用人单位,需直接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义务;用工单位仅承担与劳动过程相关的管理责任。若您遇到劳务派遣纠纷(如未签合同、工资争议等),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