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孙涛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合同纠纷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详细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主体界定

  1. 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解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这意味着,无论是因旅游合同履行问题还是因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均可依据本规定进行维权。

  2. 旅游者定义:旅游者不仅指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游客,还包括通过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的零散游客。这涵盖了大多数旅游活动的参与者。

  3. 旅游经营者定义:旅游经营者包括以自己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并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如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的经营者。此外,旅游辅助服务者,如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也纳入本规定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责任与履行规范

  1. 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旅游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例如,游客在景区内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若景区未设置警示标志或未及时清理,景区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告知与警示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对可能危及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未履行且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导游在带领游客参加高风险项目(如攀岩、漂流)前,未充分告知风险或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游客受伤,导游及旅行社需担责。

  3. 擅自转团责任: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的,旅游经营者需对转团后引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保护了旅游者的选择权,防止旅游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安排。

  4. 公共交通延误处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延误的,旅游经营者应协助安排后续事宜。若未妥善处理,仍需担责。例如,航班延误导致游客错过后续行程,旅行社应协助游客改签或安排住宿等,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

  1. 自由行责任: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损害的,若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担责。这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2. 第三人行为介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余款。若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旅游者可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例如,因台风导致旅行取消,旅行社需退还扣除必要费用后的款项;若因导游与游客发生冲突导致行程中断,游客可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3. 挂靠经营责任: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经营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防止了旅游经营者通过挂靠方式逃避责任。

四、其他关键条款

  1. 保险赔付限制: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旅游者直接损失。这确保了旅游者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2. 精神损害赔偿:旅游者有权在侵权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旅游者精神权益的保护。

  3. 单位旅游责任:以单位名义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参照适用本规定。这扩大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保护了单位组织旅游活动中的旅游者权益。

实务建议:

  • 对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安全保障、告知警示、转团等方面的约定。在旅游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票据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

  • 对旅游企业:应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合同条款,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同时,购买足额责任险,分散经营风险。在旅游过程中,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警示义务,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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