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立案后可以新立执行吗-常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立案后,原则上不可以新立执行案件,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原则:破产程序启动后,执行程序应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
  • 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程序的目标是集中清理债务人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给所有债权人。若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将破坏公平原则。
  • 避免财产分散:执行程序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个别查封、扣押或拍卖,影响破产程序的统一处置效率。
  1. 例外情形:执行程序可能恢复或继续
    尽管存在中止原则,但以下情况可能允许新立执行或恢复执行:
  • 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若担保物未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或破产管理人同意继续执行,法院可能允许针对担保物的执行程序继续。
  •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剩余债务执行:若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仍有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执行。但需注意,此时债务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意义有限。
  • 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的特殊安排: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法院可能根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约定,允许部分债权人恢复执行(如未获清偿的职工债权或税款债权)。
  1. 实务建议
  • 债权人角度: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应优先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而非单独申请执行。若持有担保物权,需及时与破产管理人沟通,确认担保物处置方案。
  • 债务人角度:若面临破产申请,应主动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避免因隐瞒财产或阻碍执行被追究法律责任。
  • 执行法院角度:收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审查是否中止执行,并与破产法院协调财产处置事宜。

总结:企业破产立案后,新立执行案件通常被禁止,但担保债权人或特定情形下可能例外。具体操作需结合破产程序进展和财产状况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