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骗取国有资产属于什么行为-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公司事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通常构成贪污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产,显然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显然属于这一范畴。

  2. 主观要件: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骗取国有资产,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客体要件: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国有资产显然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

  4. 客观要件: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产,正是这一要件的体现。

三、法律后果

如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认定构成贪污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特殊情况与考量

  1. 数额与情节:贪污罪的处罚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具体判定。例如,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共同犯罪:如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实施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退赃与认罪态度:在司法实践中,退赃情况和认罪态度也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能够积极退赃,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有可能在量刑时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

总结与建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通常构成贪污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我建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如果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或困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