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新发生的合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支付,但能否实际获得支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程序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意味着,若新发生的合同债务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不会因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直接驳回起诉,债权人仍可继续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需注意,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
从债权申报与清偿顺序角度
新发生的合同债务属于破产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或“普通债权”,需根据债务性质区分处理:
从管理人审查与法院确认角度
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合同、履行凭证等证据。管理人将对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及性质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无异议,法院将裁定确认;若有异议,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定。因此,即使起诉要求支付,最终能否获得清偿仍需经过管理人审查和法院确认。
从重整计划执行角度
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债权人需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受偿。若重整计划未对某笔新合同债务作出安排,债权人可要求管理人补充申报或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若重整计划已明确排除某笔债务的清偿(如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债权人可能面临无法受偿的风险。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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