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根据具体情形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常见情形及操作路径如下: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操作要点: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条,若股东存在人格混同(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等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操作要点:
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及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若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操作要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依据《公司法》第63条及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除外。
操作要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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