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执行公司股东的条件-钱建荣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存在特定情形,债权人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这些情形涵盖了股东出资、公司性质及清算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分析:

一、股东出资相关问题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情形描述: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方式等履行出资责任,或虽部分出资但未足额缴纳。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 示例:若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应出资100万元,但该股东仅缴纳了30万元,剩余70万元未缴纳。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缴纳剩余的70万元出资。
  2. 股东抽逃出资

    • 情形描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非法手段将其已缴纳的出资全部或部分转出。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示例:若某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将其已缴纳的50万元出资转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返还抽逃的50万元出资。
  3.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情形描述:原股东在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示例:若某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缴纳任何出资,随后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缴纳应缴纳的出资。

二、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问题

  • 情形描述: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即存在财产混同。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示例:若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注销与清算问题

  • 情形描述: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示例:若某公司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此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董事和控股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其他情形

  • 情形描述:除上述情形外,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或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 法律分析:在此类情形下,债权人亦可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这通常要求股东的行为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将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因此,建议债权人在申请前充分收集证据,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股东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发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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