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终审判决中一般不会直接载明再审的时间。再审程序并非二审判决后的必然程序,而是基于特定法定事由和条件启动的救济程序。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只有当存在上述法定再审事由时,当事人才能申请再审,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因此,二审终审判决中不会预先载明再审时间,因为再审是否启动具有不确定性。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时间限制是法定的,与二审判决是否载明无关。
如果法院决定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关于审理期限,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