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鱼机(通常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如赌博机)的立案条件,这主要涉及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立案条件及要点:
一、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设置赌博机数量: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容留未成年人赌博: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再犯情形: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赌博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引发其他犯罪等。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定罪处罚标准六倍以上的。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组织赌博活动规模特别大、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等。
四、其他相关要点
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等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赌博机的认定: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于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打鱼机(赌博机)的立案条件主要涉及到设置赌博机的数量、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违法所得和赌资数额、再犯情形以及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要考虑共犯的认定、赌博机的认定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