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马嘉懿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这是一个涉及刑法理论且对公民权利保护至关重要的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您详细阐述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一、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五个要件:

  1. 起因要件:

    • 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或者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那么防卫行为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2. 时间要件:

    •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意味着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开始后、结束前进行。如果防卫行为在不法侵害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那么它可能构成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这两种情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3. 对象要件:

    •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反击行为,因此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如果防卫行为针对了无辜的第三方,那么它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4. 意图要件:

    • 防卫行为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行为是出于报复、泄愤或其他非法目的,那么它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在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的行为,由于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5. 限度要件:

    • 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行为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那么它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的司法判断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判断应遵循以下原则:

  • 整体判断原则:裁判者必须设身处地于防卫者所面临的现实情境之中,目光在侵害者和防卫者之间不断流转,通过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模式与判断方法对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判断。不能仅关注防卫行为或不法侵害单个方面,而应将二者紧密联系起来进行整体评价。

  • 逆构成要件思维:与犯罪构成的判断不同,正当防卫的成立追求对案件事实的整体把握。裁判者不应将理论通说的成立要件奉为圭臬,而应保持正当防卫成立要件的开放性,尽力运用多元化的信息载体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

  • 情景式现场还原:正当防卫的判断关键在于情景式的现场还原,而非条件解构般的事后推断。裁判者需在方法论层面彻底填堵“唯结果论”的存在空间,明确正当防卫成立要件的导向性作用,通过整体性的判断方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

四、实例分析

以“于海明案”为例,于海明的反击行为在事实层面由数行为构成。在判断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裁判者需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强度、侵害者与危险源的关联等复杂交织的事实因素。尽管于海明在夺刀并砍击刘海龙的短暂时点内占据优势地位,但考虑到案发伊始刘海龙回车取刀砍击行为具有重大法益侵害的风险,以及其在受伤后再次跑向轿车的行为让当事人深感法益侵害的危险再次陡然上升,因此裁判者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包括起因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意图要件和限度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遵循整体判断原则、逆构成要件思维和情景式现场还原等原则对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判断。希望这些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