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回租 的出租方能否行使善意取得权-魏杨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合同纠纷

在融资租赁回租交易中,出租方一般不能行使善意取得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融资租赁回租交易的特点

融资租赁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在这种交易中,承租人既是租赁物的出卖人,也是租赁物的承租人,而出租人则通过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来获取租金收益。

三、出租方不能行使善意取得权的原因

  1. 出租方并非通过“购买”行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 在融资租赁回租交易中,出租方虽然支付了购买租赁物的价款,但这一行为是基于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回租合同而进行的,并非独立的购买行为。出租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非为了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本身。
    •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购买”行为,通常指的是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的独立的买卖行为。而在融资租赁回租交易中,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特征。
  2. 出租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并非基于善意:

    •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在取得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即不知且不应知出卖人为无权处分人。然而,在融资租赁回租交易中,出租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时,通常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 出租方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融资租赁回租交易时,会对租赁物的权属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因此,出租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并非基于善意。
  3. 融资租赁回租交易的法律性质:

    • 融资租赁回租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而非买卖行为。出租方通过支付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只是为了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收益。这种交易方式并不涉及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和再取得问题。
    • 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融资租赁回租交易中的出租方并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

四、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虽然一般情况下出租方不能行使善意取得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不知且不应知承租人为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经取得租赁物的占有等),则第三人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属于融资租赁回租交易本身的范畴,而是涉及到了租赁物的非法转让和第三人的善意取得问题。

总结来看,在融资租赁回租交易中,出租方一般不能行使善意取得权。这是因为出租方并非通过独立的购买行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且对租赁物的占有并非基于善意。同时,融资租赁回租交易的法律性质也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如果您在融资租赁回租交易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纠纷,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