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5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如何理解-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经济纠纷

关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5条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可以明确为:这是判断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主要考察担保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相关情况(尤其是可能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情况)的知晓程度。以下从几个角度详细分析:

  1. “知道”的含义:

    • “知道”通常指的是担保人明确知晓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变更情况或存在可能影响其担保责任的事实。例如,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了还款期限,且这一变更直接影响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间,而担保人明确知晓这一变更,那么他就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 “应当知道”的含义:

    •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指的是根据担保人的身份、职业、经验以及所处环境等因素,可以合理推断出他应当知晓某些事实。即使担保人声称自己不知情,但如果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经验判断,他应当知道这些事实,那么法律上就会认定他“应当知道”。例如,担保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于金融市场的常规操作和风险应当有较高的认知度,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涉及金融市场常规操作,那么即使担保人声称不知情,法律也可能推定他“应当知道”。
  3. “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担保责任判定中的应用:

    • 在担保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察担保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相关情况的知晓程度,以判断其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权债务合同存在可能影响其担保责任的事实(如合同变更、债务人违约等),而未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债务人提供额外担保、提前行使担保权等),那么他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实际案例中的运用:

    • 假设在一个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债务人)与出借人(债权人)协商变更了还款期限,将原定的还款日期推迟了半年。担保人作为借款人的朋友,虽然未直接参与协商,但根据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借款用途以及担保人自身的经验等因素,可以合理推断出担保人“应当知道”这一变更。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法院可能会根据“应当知道”的原则,判定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建议:

  • 作为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合同前,应仔细审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 在担保期间,应密切关注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可能影响自己担保责任的事实(如合同变更、债务人违约等)。
  • 如果发现可能影响自己担保责任的事实,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债务人提供额外担保、提前行使担保权等)以降低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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