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有新的规定 不到认缴时间 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有这方面的法律文件吗-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公司事务

确实存在相关规定,在未到认缴期限时,一般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法律规定、例外情形及实务操作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点解析: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这里的“未缴纳”通常指的是股东未按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但若章程约定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原则上不能直接认定其“未缴纳出资”。
  2.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满足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这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

二、例外情形:加速到期制度

虽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支持“加速到期”,即突破认缴期限限制,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主要情形包括:

  1. 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实务操作: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债务。
  2. 恶意逃避债务:

    • 若股东通过延长认缴期限、转让股权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撤销权)或《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股东滥用权利,突破期限利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案中,法院认为股东在债务产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加速到期。
  3.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 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实务操作: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未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三、实务建议

  1. 对债权人:

    •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认缴期限未届至,可先申请公司破产,通过破产程序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若发现股东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如延长认缴期限、转让股权等),可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或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关注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若符合条件,可主张加速到期。
  2. 对股东:

    • 合理设置认缴期限,避免过长导致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 若公司经营困难,建议及时召开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或决议方式缩短认缴期限,主动履行出资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总结:未到认缴期限时,股东原则上享有期限利益,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但若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或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或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法院可能支持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