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供销社破产管理人以没有医保缴纳纪录不列债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涉及到多个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中的考量,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是无效的。这意味着,无论双方是否有过相关约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次,针对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保历史欠账的问题,虽然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复杂情况,如企业破产、资金困难等,但这并不构成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法理由。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妥善解决这类问题,包括明确地方各级财政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医保市级统筹等,以确保职工医保基金的稳健运行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再具体到您的案例,如果供销社破产管理人以没有医保缴纳纪录为由不列债权,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因为医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企业破产而免除。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对职工的医保债权进行确认和清偿,这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最后,如果破产管理人坚持不列医保债权,您作为职工或职工代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确认和清偿医保债权。
综上所述,供销社破产管理人以没有医保缴纳纪录不列债权是不合法的。您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