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该赠与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第三人需返还受赠财产。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由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的一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赠与行为的存在以及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第三人主张赠与有效或已支付合理对价等抗辩,则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下结合最高法判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赠与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二、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
由于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规定,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第三人需返还受赠的财产。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的一方:
第三人:
四、最高法判例参考
在最高法的相关判例中,法院通常支持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并判决第三人返还受赠财产。例如,在某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受赠的财产。”这一判例体现了法院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行为的否定态度,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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