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不包括在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的本金中。
分析说明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质上系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产生的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利息,旨在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明确指出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为“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系基于诉讼关系发生的必要的诉讼成本,对应的主体系法院与被执行人,而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原告胜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这样一来执行中也就不涉及诉讼费用的承担,更谈不上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给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
综上所述,诉讼费用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性质不同,不属于“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的范畴。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不应包括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