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标准-张弦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这实际上涉及的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此罪名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出于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故意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视为“情节严重”,并应予以立案:

  1. 案件性质严重:

    • 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案件,若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即构成此罪。例如,严重的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若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按刑法可能判处重刑,但行政执法人员却未移交司法机关。
  2. 涉及人数众多或多次不移交:

    • 不移交的刑事案件若涉及3人次以上,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又或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均符合立案标准。这体现了对多次或多人涉案行为的严厉打击。
  3. 无视司法机关意见:

    • 当司法机关明确提出移交意见后,若行政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如需要补充证据等正当情况除外)仍然拒绝移交,将构成此罪。这显示了司法机关意见的权威性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4.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

    • 行政执法人员若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代替,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制裁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此情形亦属严重违规。例如,在打击非法采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案件中,仅对违法者处以罚款而不移交司法机关。
  5. 领导干预执法:

    • 行政执法部门的主管领导若利用职权阻止下属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无论具体案件情况如何,都将被视为严重干扰正常执法和司法程序的行为。
  6. 伪造或隐瞒证据:

    •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若隐瞒、毁灭关键证据,或伪造材料改变案件性质,使其不被移交司法机关,将构成此罪。
  7. 为单位私利不移交:

    • 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为了本单位的经济利益等私利而决定不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且情节严重,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8. 其他严重情形:

    • 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外,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对司法秩序的影响深远,或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公共利益领域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予以立案。

综上所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涵盖了多种情形,旨在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对于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案件,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立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希望这个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罪名及其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