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应该写哪个定金-左非艳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合同纠纷

定金应当写作“定金”,而非“订金”,二者在法律上有本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 “定金”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是合同双方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担保。其核心特征包括:

    • 双重效力:若支付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 数额限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 书面形式:定金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或其他性质。
  2. “订金”的法律性质
    “订金”并非法律术语,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其效力取决于双方约定:

    • 无惩罚性:无论哪方违约,订金一般需全额退还(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 数额自由:不受20%上限限制,可由双方自行协商。
    • 风险较高: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支付方可能面临无法追偿的风险。

实务建议:

  • 若需通过金钱担保合同履行,务必使用“定金”并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同时确保数额合法。
  • 若仅为预付款或表达合作意向,可使用“订金”,但需在合同中明确退还条件及违约责任。
  • 签订合同时,建议由律师审核条款,避免因用词歧义导致权益受损。

如有具体合同纠纷或条款设计需求,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