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复查受理后,公证员未重新复查并出具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一般是不合规的。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公证书复查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并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公证书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机构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查,出具复查结果。复查结果应当包括复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复查结论。
二、公证员未重新复查并出具理由不成立的不合规性
三、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认为公证员在复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对复查结果不满意,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四、建议与提醒
总结来说,公证书复查受理后,公证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结果。如果公证员未重新复查并出具理由不成立,就属于违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公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