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能否排除执行-徐晓鹏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房产纠纷

租赁权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排除强制执行,但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租赁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租赁权的基本性质与强制执行的关系

租赁权是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对租赁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然而,租赁权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它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在一般情况下,租赁权本身并不能直接排除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或司法评估、拍卖等。这些强制措施通常不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继续使用,承租人甚至可以在拍卖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权排除强制执行的特定条件

  1. 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若想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这是租赁权能够对抗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 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

    • 除了合同签订时间外,承租人还需证明在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不动产。这包括将房屋用于居住、办公、经营等多种形式。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租赁权才有可能排除强制执行。
  3. 排除恶意租赁:

    • 如果租赁行为是为了逃避执行而恶意创设的,如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承租,这种租赁权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况下的租赁权与强制执行

  1.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租赁物拍卖或变卖给第三人,新的所有权人必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届满。在此情形下,虽然租赁物本身可能被强制执行(如拍卖),但承租人的租赁权得到了保护,即其有权继续使用租赁物至租赁期满。
  2. 先租赁后抵押且已办理登记的情形:

    • 如果租赁关系成立于抵押权设立之前,并且已经办理了租赁登记手续,那么该租赁权通常能够对抗后续的抵押权实现时的强制执行。因为在此情况下,租赁权被视为一种在先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四、租赁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

  1. 虚假租赁或恶意串通:

    • 如果被执行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虚假的租赁合同或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该租赁行为无效,并继续进行强制执行。
  2. 租赁权未公示或未对抗第三人:

    • 如果租赁权未经公示(如未办理租赁登记)或未能有效对抗第三人(如抵押权人),则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租赁权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五、租赁权人的权益保障策略

  1. 提起执行异议:

    • 承租人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2. 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因强制执行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且承租人没有过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举例说明:假设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并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后来,甲因债务问题被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被查封。如果乙在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且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那么乙有权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房屋。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乙的请求合理,那么乙的租赁权将得到保护,他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至租赁期满。

综上所述,租赁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你面临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