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定价主要依据该条款中关于“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规定,但需同时遵守第八条关于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定价自主权依据
《价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 适用范围:超市销售的绝大多数商品(如食品、日用品等)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超市可自行根据成本、供求关系、竞争状况等因素定价。
- 例外情形:若商品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则需适用政府指导价或定价(如食盐、电力等)。
定价限制性规定
超市定价需同时遵守《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实务建议:
- 超市定价时需保留成本核算、市场调研等证据,以证明定价合理性;
- 避免使用“原价”“特价”等模糊表述,若标注“原价”需确保是促销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
- 若商品属于政府指导价或定价范围(如部分药品),需严格按基准价浮动范围定价。
如有具体定价争议或行政处罚风险,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您分析合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