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8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法律背景与解释: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而“新的证据”是再审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关系到再审申请是否能够被受理以及再审的结果。
具体情形分析: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证据虽然早已存在,但由于某种原因(如证据被隐藏、申请人不知情等)导致申请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未能发现。如果申请人能在再审程序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且该证据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那么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
- 这种情况可能涉及证据收集的困难或法律程序的限制。例如,某些证据可能需要特定的程序或时间才能获取,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且该证据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那么同样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 这种情况通常涉及新发生的事实或证据,这些事实或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出现,且由于某种原因(如时效限制、管辖问题等)导致申请人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这一点,且该证据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那么也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原审未予质证、认证:
- 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由于某种原因(如法院疏忽、证据被忽略等)导致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那么该证据应当被视为新的证据,并可以在再审程序中使用。
法律建议:
- 如果您是再审申请人,且认为您有新的证据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建议您及时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 在提出再审申请时,务必详细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
- 如果您对再审程序或“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有疑问,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