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原文-刘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的原文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律背景与解释

  1. 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原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意味着,如果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那么原告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等其他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2. 第28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该条款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纠纷类型,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些纠纷在管辖上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这四种类型都是与不动产紧密相关的合同纠纷,因此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 立法目的与意义
    立法者将这四种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纠纷的范畴,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纠纷往往涉及不动产的权属、使用、收益等核心问题,与不动产所在地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调解纠纷,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准确识别合同类型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首先要准确识别合同类型,判断是否属于该条款列举的四种类型之一。如果合同类型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可能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注意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旦确定合同纠纷属于该条款列举的类型之一,就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意味着原告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选择其他法院。

  3. 关注特殊规定与例外
    虽然该条款明确了四种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但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关注是否有其他特殊规定或者例外情况。例如,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可能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该条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是选择了其他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被告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那么案件可能会被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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