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85条第二款和97条第一款原文-冯海文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合同纠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原文内容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 原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 解释: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强调了送达应当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诉讼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原文:“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明确了调解书应当包含的内容,如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以及调解书的署名和盖章要求,最后强调调解书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这两款条文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关注的是诉讼文书的送达,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进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则关注的是调解协议的确认和执行,通过制作调解书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法律建议:

    • 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当事人应当确保提供的送达地址准确无误,并及时关注送达情况,以免因送达问题影响诉讼进程。
    •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争取达成有利于自己的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协议,应当认真阅读调解书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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