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交通事故鉴定书送达双方三天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检验、鉴定报告送达及后续时限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后,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具体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规定》中明确指出的。
接下来,关于您提到的“送达双方三天后”的起始时间点,这实际上是指当事人收到检验、鉴定报告后的一个时间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三天后”并不是直接从报告送达那一刻开始算起的固定三天,而是基于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的行为时限。不过,在您的问题语境下,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当事人是在某一天收到了检验、鉴定报告,那么“三天后”通常指的是从收到报告的那一天起算,往后数三天(不包括收到报告的那一天本身,如果按自然日算则包含,具体需看法律条文或实际执行中的解释,但一般理解应为工作日或连续日后的第三天)。但更关键的是,这个“三天后”往往与当事人对报告有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关联。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他们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里的“三日内”就是从当事人实际收到检验、鉴定报告的那一天起算的。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交通事故鉴定书送达双方三天后”的起始时间点,就是当事人实际收到检验、鉴定报告的那一天。从这一天起算,往后数三天(具体计算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条文确定),就是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最后时限。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或时限的问题,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