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催缴罚款通知是否需要把加处罚款一并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加处罚款应与原罚款一并催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催缴罚款时,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依法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此时,催缴通知应明确载明原罚款金额、加处罚款金额及计算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总金额及履行期限。例如,若原罚款为1万元,逾期30天未缴纳,加处罚款为9000元(1万×3%×30天,未超过1万上限),则催缴通知需写明“应缴纳总额1.9万元”。
若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加处罚款必须与原罚款合并催缴
行政机关仍可基于执法效率或当事人权益保护考虑,选择在催缴通知中一并计算加处罚款。但需注意:
特殊情形:加处罚款被暂停或免除
若当事人已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分期缴纳罚款,或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暂缓加处罚款(如因不可抗力等),则催缴通知中不应包含加处罚款,需单独注明原罚款金额及履行方式。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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