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通过特别约定可以更改责任吗免除-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交通事故

人身险通过特别约定可以更改责任免除,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且存在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1. 特别约定更改责任免除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即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需在订立合同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加粗、加黑、单独列明)并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若通过特别约定(如补充协议、批单)修改责任免除范围,本质上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合意,且特别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保险法》第19条禁止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条款),即可通过特别约定调整责任免除。

  2. 特别约定更改责任免除的实践限制

    • 保险人核保权限制: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核心手段。若投保人通过特别约定要求扩大保障范围(如将“酒驾导致的身故”纳入保障),保险人可能因风险显著增加而拒绝,或要求提高保费、增加健康告知等对价条件。
    • 监管合规性要求: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1条,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责任免除范围需在条款中明确列明,且不得通过特别约定增加其他免责事项。类似地,人身意外险、寿险等险种也可能受监管对免责条款透明度的要求限制。
    • 公平性原则:若特别约定仅单方面减轻保险人责任(如将“不可抗力导致的身故”从免责中删除,但未调整保费),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3. 特别约定更改责任免除的实务建议

    • 投保人角度:若需通过特别约定调整免责范围,应主动与保险人协商,明确变更内容(如“删除原条款第X条第X项‘参与高风险运动导致的身故’”),并要求保险人出具书面批单或补充协议,避免口头约定。
    • 保险人角度:若同意变更免责范围,需在特别约定中明确变更后的条款内容,并重新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变更后的免责条款”),以规避后续纠纷。
    • 争议解决:若双方对特别约定的效力产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会重点审查:变更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例如,在(2020)沪74民终123号案中,法院认定保险人未对特别约定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故该条款不生效。

总结:人身险可通过特别约定更改责任免除,但需满足“双方合意、不违法、不显失公平”等条件,且实践中受保险人核保权、监管合规性等限制。建议投保人或保险人在变更免责条款时,务必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容,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批单等),以降低后续风险。如有具体案例或条款内容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