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污染企业地块未做污染调查便出让的情况,核心处理方式如下,需分情况讨论并采取不同措施:
若出让行为已发生,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受让方)有义务对疑似污染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出让方未履行调查义务,受让方仍需主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并将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若调查显示地块未受污染,可正常开发利用;若存在污染,需立即启动风险管控或修复程序,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产整治)及民事赔偿责任。
若出让行为已发生,且已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损害
若出让行为尚未完成(如处于协议阶段)
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补充完成土壤污染调查,或协商在合同中明确污染责任承担条款(如约定“若地块存在污染,出让方需承担修复费用及赔偿损失”)。若出让方拒绝,受让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调查缺失导致的损失(如交易机会丧失、前期投入成本等)。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地块位置、污染类型、交易阶段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结合具体情形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