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行为的类型-封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垄断协议行为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类型,此外,还有特殊类型的轴辐协议。这些协议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严格规制,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 解释: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维持或改变商品的价格水平,消除价格竞争。
    • 示例:几家超市联合商定某种品牌牛奶的销售价格,无论市场供需如何变化,都按商定价格销售。
  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 解释:经营者通过协议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以控制市场供应,进而影响价格。
    • 示例:某行业的几家主要生产企业约定生产数量上限,以避免供过于求导致价格下跌。
  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 解释:经营者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区域、客户群体或原材料采购来源,以减少竞争。
    • 示例:两家建材企业分别在城市东部和西部销售产品,构成市场分割。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 解释:经营者通过协议阻止成员企业购买、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或进行研发,以维持现有市场格局。
    • 示例:某行业内的企业约定不购买新型生产设备,以保持现有的生产方式和产品质量。
  5. 联合抵制交易:

    • 解释:经营者联合起来拒绝与特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
    • 示例:多家企业联合拒绝向某一经销商供应商品,以报复其在价格谈判中的不妥协。
  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解释:除了上述明确的几种类型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形。

二、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如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虽新法中未直接列举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但旧法认知及实践中有相关阐述),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解释:供应商与销售商约定,销售商在转售商品时必须按照固定价格进行。
    • 示例:手机生产商与经销商签订协议,规定经销商必须按指定价格销售手机。
  2.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解释:供应商与销售商约定,销售商在转售商品时不得低于某个特定价格。
    • 示例:白酒厂商要求经销商向零售商转售的价格不得低于设定的最低限价。

三、轴辐协议

轴辐协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垄断协议,涉及一个处于轴心位置的经营者与多个处于辐条位置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轴辐协议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四、法律规制与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认定其他形式的垄断协议,并对这些协议进行严格的规制。这些协议的本质都是通过排除或限制竞争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于垄断协议的打击和规制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或怀疑存在垄断协议行为,或者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垄断协议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策略,请随时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