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以业绩不达标为由逼退或者降薪怎么办-韩从丰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试用期内若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逼退或降薪,劳动者可依法维权,具体分两种情况处理:

1. 关于“逼退”(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法定条件,且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

  • 若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例如未在劳动合同、入职须知或规章制度中书面约定业绩目标、考核标准等,则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试用期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工资)。
  • 若公司已明确录用条件:需进一步审查考核程序是否合法。例如:
    • 考核标准是否客观、可量化(如销售额、客户数量等);
    • 考核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如是否告知劳动者考核结果、是否允许申诉);
    • 考核结果是否与录用条件直接相关(如业绩不达标是否确实导致无法胜任岗位)。
      若考核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告知标准、随意调整目标等),劳动者仍可主张违法解除。

行动建议:

  • 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注明解除理由;
  • 收集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证据;
  • 若公司拒绝出具书面通知,可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解除事实;
  • 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 关于“降薪”

法律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如调整薪资)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若公司单方面降薪: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明确拒绝并要求按原工资支付;
  • 若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威胁降薪:需审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是否约定“业绩与薪资挂钩”。若无约定,公司无权降薪;若有约定,也需满足:
    • 考核标准合法合理;
    • 降薪幅度符合比例原则(如未达标的具体程度与降薪比例匹配);
    • 降薪前已告知劳动者并协商一致。

行动建议:

  • 拒绝签署任何同意降薪的文件;
  • 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明原工资标准的证据;
  • 若公司实际按降薪后标准发放,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差额。

补充提醒

  • 试用期期限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期限需与劳动合同期限匹配(如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若公司超期约定试用期,超出部分需按正式工资标准支付赔偿。
  • 证据收集关键点:包括劳动合同、录用条件文件、考核记录、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工资条等,这些是维权的核心依据。

如有具体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如公司是否出具书面通知、是否有考核制度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