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公开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违反公开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若政府应公开而不公开,即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未履行其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违反具体公开要求:
- 该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等。若政府未按照这些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即构成违法。
- 例如,若政府掌握有关于环境质量、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但未依法公开,就违反了上述规定。
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这意味着,若政府应公开而不公开政府信息,相关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建议:
- 若您发现政府存在应公开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首先可以尝试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要求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 若沟通无果,您可以依法向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
- 同时,您也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政府未公开的信息的查询记录、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