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原文:
该条款主要涉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规定,具体内容为: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核心内容解析
仲裁委员会组成
调解与仲裁的衔接
法律意义
注意事项
典型案例
案例:某员工与公司在工资支付上发生争议,经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公司承诺1个月内支付欠薪。但到期后公司未履行,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欠薪及逾期利息。
分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未履行构成违约,员工有权通过仲裁维护权益。
总结
第八十一条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关键条款,明确了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规则。劳动者在遇到争议时,可优先通过调解解决;若调解失败,应及时申请仲裁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