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七条提示或说明义务 意思是两者做一样就可以吗-王仝菲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经济纠纷

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提到的“提示或说明义务”,这两者并不是“做一样就可以”的关系,而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尤其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法条的核心内容:

一、法条原文回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具体要求

  1. 提示义务:

    • 针对的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人需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通过加粗、标红、单独列示等方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2. 说明义务:

    • 同样针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人需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解释该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及实际影响。

三、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关系

  • 并非“或”的关系:提示和说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不是选择做其中一项就可以。保险人既需要作出提示,让投保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又需要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确保投保人理解其含义和后果。
  • 未履行的后果:如果保险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中的任何一项,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不得以该条款为由拒赔或减轻责任。

四、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保险人:

    • 在设计合同时,应确保免责条款清晰、明确,并易于投保人理解。
    • 在销售过程中,应主动向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 可以考虑使用风险提示书、录音录像等方式留痕,以证明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2. 投保人:

    • 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免责部分。
    • 对于模糊或不清楚的条款,应主动向保险人提问,要求其解释清楚。
    • 可以留存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权。

五、总结

《保险法》第十七条中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必须同时履行的两项重要义务。它们共同确保了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能够充分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和后果,从而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人不能仅履行其中一项义务而忽视另一项,否则将可能面临免责条款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