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条规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唐锐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经济纠纷

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核心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即“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若未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若投保人主张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人(尤其是普通消费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2. 司法解释的细化与举证要求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保险人需通过字体加粗、加黑、加大或特殊符号标注等方式,在合同文本中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义务则需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标准,例如通过口头解释、书面说明或提供条款释义等方式。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直接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即保险人需提供证据(如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声明书、录音录像、电子确认记录等)证明其已履行义务。若无法提供,法院将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3. 实务中的举证难点与建议

    • 难点:保险人常以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声明书”作为证据,但若声明书内容笼统(如仅写“已阅读并理解条款”),法院可能因无法证明保险人实际履行说明义务而否定其效力。
    • 建议:保险人应完善流程,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电子签名确认、条款单独展示并要求投保人勾选确认等方式固定证据;投保人则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保险人书面解释并留存证据。

总结: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在《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依据。若您涉及相关纠纷,可进一步提供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材料,我将结合具体条款分析保险人是否已充分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