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受礼品的规定-陈俊宇律师|法行宝
2025-05-22 婚姻家庭

关于收受礼品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1993年12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以下是对该规定中关于收受礼品部分的详细解读:

一、定义与范围

  • 礼品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礼品,包括礼物、礼金、有价证券。
  • 适用范围:该规定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为。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赠送和接受礼品,也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收受礼品的原则与规定

  1. 原则: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从简的原则,不主动赠送礼物给来访的外宾。若外宾赠送礼物,可以适当回赠。

  2. 接受礼品后的处理:

    • 价值判断:接受的礼物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需要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 价值较低的处理:价值不满二百元的礼物,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 特殊礼品处理: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若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3. 禁止行为: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三、管理与监督

  • 管理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管、处理国务院各部门上缴的礼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指定专门单位负责保管、处理该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 登记与通报:礼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于收缴的礼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及时处理。礼品保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受礼单位通报礼品处理情况,受礼单位则应当将礼品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
  • 监督与检查: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违规责任

  • 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
  • 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综上所述,关于收受礼品的规定旨在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以严肃外事纪律并保持清廉。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