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领养法新规-杨小珍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婚姻家庭

《民法典》中关于领养(收养)的新规主要涉及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以下为具体规定及解析:

  1. 收养人条件

    • 无子女或仅一名子女:收养人需满足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的条件(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除外)。
    • 经济与健康条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年龄限制: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除外)。
  2. 被收养人条件

    • 未成年人优先:被收养人应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限制收养对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被收养的,需征得其本人同意。
  3. 收养程序与效力

    • 登记生效:收养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公告与审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4. 收养关系的解除

    • 协议解除: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被收养人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
    • 诉讼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遗弃被收养人时,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或诉讼解除。
  5. 特殊保护条款

    •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或从事收养“买卖”。
    • 收养评估制度: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收养人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收养登记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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