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规定-王金贤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婚姻家庭

您好,关于领养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领养规定内容:

一、领养登记的基本原则

领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同时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领养行为需在中国境内进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领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领养的具体情形及登记地点

  1.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领养关系当事人的要求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五、收养人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六、送养人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还需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 根据送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等。

七、领养登记的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八、领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相关证件和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