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收养相关法律规定现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以下是《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关系的最新规定概览: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
被收养人条件:
-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送养人条件:
-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收养人条件:
- 收养人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程序: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二、收养的效力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解除条件:
-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解除后果: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进行了全面且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收养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