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离职证明怎么办-肖虹霞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劳动纠纷

仲裁过程中或结束后,若需要离职证明,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 与原用人单位协商开具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即使双方存在劳动仲裁争议,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开具证明,但可能以“未结案”为由拒绝或拖延。此时可:

    • 书面催告:通过邮件、短信或书面函件要求用人单位限期开具,并保留催告记录作为证据;
    • 明确内容:离职证明需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及在职时间等基本信息,避免用人单位添加不利评价(如“因严重违纪解除”)。若用人单位拒绝,可主张其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如因未开具证明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的工资损失)。
  2. 在仲裁请求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若仲裁已立案,可在《仲裁申请书》的“仲裁请求”部分增加一项:“责令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需履行裁决内容,否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注意时效:仲裁裁决生效后,若用人单位未履行,需在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内容:法院可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开具证明,或通过书面通知、罚款等方式督促其履行。
  3. 特殊情况处理:用人单位拒不开具或开具内容不实

    • 拒不开具: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12333热线),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罚款;
    • 内容不实:若离职证明包含虚假信息(如诽谤、夸大过错),可起诉用人单位侵犯名誉权,要求撤销不实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温馨提示: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办理社保转移等手续的重要材料,务必妥善保存。若用人单位以“未结案”为由拒绝开具,可明确告知其法律义务,并保留协商或仲裁的证据。如有具体操作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