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86岁的老人要住养老院,83岁的妹妹是否可以做她的监护人”这一问题,这主要涉及到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是有权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的。这一制度被称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如果86岁的老人仍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她愿意选择83岁的妹妹作为自己的监护人,那么这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在确定意定监护人时,我们也需要考虑一些实际因素。比如,83岁的妹妹自身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以及她是否愿意并能够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等。这些都是在确定监护人时需要综合考虑的重要因素。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定监护的设立需要通过书面协议来明确,并且最好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告知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充分知晓自身权利义务。
如果未来出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意定监护监督人、老年人的亲朋好友等有关个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有关组织都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如果情节严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86岁的老人如果仍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愿意选择83岁的妹妹作为自己的监护人,那么这是可行的。但在确定监护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通过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有必要,还可以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