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人老了子女不管,兄弟姐妹是否可以做监护人”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与家庭关系的复杂但重要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监护人的确定并非仅仅基于血缘关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是否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等。在《民法典》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有明确的顺序规定,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子女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被监护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由子女担任监护人,那么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是有可能成为监护人的。这尤其体现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比如当被监护人与某个兄弟姐妹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紧密的生活和情感联系,且该兄弟姐妹具备监护能力时,法院可能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指定该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
以近期上海市松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被申请人丁老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女儿在监护顺位上在前,但丁老伯与女儿感情疏远,且女儿并未履行过照顾职责。而丁老伯的妹妹在较长时间内担当起了照料、保护、管理丁老伯日常生活的职责,丁老伯也希望仍随妹妹共同生活。最终,法院突破了法定监护顺序,指定妹妹担任丁老伯的监护人。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当被监护人没有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者专业的社会组织等,也有可能成为监护人。这同样体现了法律对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如果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被监护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由子女担任监护人,那么兄弟姐妹是有可能成为监护人的。但具体是否能够成为监护人,还需要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是否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最终由法院或者相关机构进行确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