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概述:在第十三届桃花潭龙舟赛中,若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游客损伤,是否需担责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志愿者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活动组织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分析详细说明。
1. 志愿者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志愿者受活动组织方(如景区管理方、赛事主办方)委托提供服务,且损伤发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引导游客、维护秩序等),则其行为可认定为职务行为,责任由组织方承担。
新闻背景关联:新闻中提到“赛事期间,志愿者温情服务”,表明志愿者服务是赛事组织的一部分,若损伤与此直接相关,组织方需担责。
2. 志愿者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若志愿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游客损伤(如推搡、操作设备不当等),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志愿者可能需与组织方承担连带责任,或组织方在赔偿后向志愿者追偿。
新闻背景关联:若损伤因志愿者违反操作规范(如非遗表演中误伤游客)或主观疏忽(如未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导致,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3. 活动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赛事组织方需对场地安全、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新闻背景关联:新闻中提到“全域秩序保障”“医疗应急待命”,表明组织方已采取一定安全措施。若损伤因组织方未尽到义务(如场地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则组织方需担责。
4. 游客自身过错的影响
若游客对损伤存在过错(如未遵守安全提示、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时,责任可能按过错比例分担。
新闻背景关联:若游客在夜间非遗活动(如鱼灯巡游、打铁花)中因自行靠近危险区域受伤,且组织方已尽到提示义务,则游客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5. 特殊情形:志愿者独立行为
若志愿者行为与赛事服务无关(如私自与游客发生冲突),则不属于职务行为,责任由志愿者自行承担。但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实践中较少见。
对公众的启示
总结:志愿者是否担责需结合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及组织方义务综合判断。若您或他人因此类事件受损,建议收集证据(如医疗记录、现场视频)并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责任主体及赔偿方案。